(2016)粤0606民初1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凤镇美利达燃具电器厂与佛山市顺德区爱信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梁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凤镇美利达燃具电器厂,佛山市顺德区爱信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梁学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1205号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美利达燃具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陈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树钊,广东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爱信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天北一路8号三楼之一。法定代表人:梁学文。被告:梁学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美利达燃具电器厂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爱信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信电器公司)、梁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美利达燃具电器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树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美利达燃具电器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货款89270元;2.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为止;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爱信电器公司近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爱信电器公司交付抽油烟机等货物,截至起诉日止,被告爱信电器公司共拖欠原告人民币89270元,分别有进仓单、空头支票为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瑞宝电器厂支付上述欠款,但被告瑞宝电器厂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被告爱信电器公司、梁学文没有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支票、发货单、进仓单等证据,经庭审查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与被告爱信电器公司有生意往来,被告爱信电器公司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的方式向原告业务员下订单,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爱信电器公司处,结算期为一个月。本案所涉货款分为六笔,其中第一笔发生于2015年3月9日,金额为29925元;第二笔发生于2015年3月17日,金额为37030元;第三笔发生于2015年3月21日,金额为38000元;第四笔发生于2015年3月29日,金额为36915元;第五笔发生于2015年4月13日,金额为2850元;第六笔发生于2015年4月18日,金额为10450元。前四笔交易金额合计为141870元,双方经核对结算后,被告爱信电器公司交付两张支票给原告用于支付货款,但该两张支票最终因账户余额不足而无法承兑。第四、第五两笔合共13300元的货款,被告爱信电器公司则一直没有支付。故被告爱信电器公司欠原告上述六笔货款合共155170元未付。后经原告追讨,被告爱信电器公司支付了65770元货款给原告,尚欠89400元货款至今未付。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为8927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爱信电器公司供应货物后,被告爱信电器公司拖欠原告货款89400元未支付。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爱信电器公司支付货款8927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此外,被告爱信电器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为被告梁学文。被告梁学文没有向本院提出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由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爱信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美利达燃具电器厂偿还货款89270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梁学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1.76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爱信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梁学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赞强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人民陪审员 岑艳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远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