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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10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诚品实业有限公司与桐乡合兴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诚品实业有限公司,桐乡合兴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10820号原告:杭州诚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仙宅村。法定代表人:孙利忠,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凡,浙江睿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磊,浙江睿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合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乌镇镇新翁村法定代表人:黄兆奇。原告杭州诚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合兴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诚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诚品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诚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1元,由原告杭州诚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