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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陆广芬与彭希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广芬,彭希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1636号原告:陆广芬,女,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告:彭希仁,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广芬与被告彭希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因被告彭希仁离开居住地,无法采用直接、邮寄等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告送达了诉讼文书。现已公告期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广芬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广芬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广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陆广芬负担,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6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陆广芬负担。审判员  李海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