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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恢字第02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罗春花、陈小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罗春花,陈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2122-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曾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春花。被执行人陈小成。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罗春花、陈小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春花、陈小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拍卖处置被执行人罗春花向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抵押物房产,但房产处置后的拍卖款仍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现查明,被执行人罗春花、陈小成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1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史科峰执 行 员  邱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