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5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刘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5782号原告内蒙古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文明路北。法定代表人乔志强,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继昌,公民身份号码×××,男,194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伊金霍洛旗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主管,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光生村一社10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西山五期民悦A区26号楼1单元203室。被告刘琼,公民身份号码×××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内蒙古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交纳2013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8日的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共计3822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内蒙古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中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敬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