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冠县贾镇奥源加油站与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县贾镇奥源加油站,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聊城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冠行初字第16号原告:冠县贾镇奥源加油站。所在地:冠县贾镇二十里铺村北。负责人:王廷杰。委托代理人:唐婷,山东省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吕金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该局市场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姜传友,男,该局市场科科员。被告: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宋军继,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马远杰,该市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贾丽娟,该市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县贾镇奥源加油站诉被告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冠县贾镇奥源加油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冠县贾镇奥源加油站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邴广兴审 判 员 郭会红人民陪审员 杨广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