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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冠县贾镇奥源加油站与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县贾镇奥源加油站,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聊城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冠行初字第16号原告:冠县贾镇奥源加油站。所在地:冠县贾镇二十里铺村北。负责人:王廷杰。委托代理人:唐婷,山东省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吕金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该局市场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姜传友,男,该局市场科科员。被告: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宋军继,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马远杰,该市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贾丽娟,该市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县贾镇奥源加油站诉被告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冠县贾镇奥源加油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冠县贾镇奥源加油站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邴广兴审 判 员  郭会红人民陪审员  杨广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