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忠与被执行人卜兰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843号申请执行人邵某,男。被执行人卜某某,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邵某与被执行卜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84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伟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