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4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忠与被执行人卜兰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843号申请执行人邵某,男。被执行人卜某某,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邵某与被执行卜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84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伟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