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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潘越胜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704民催4号申请人: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经济开发区邵家墩17号。法定代表人:潘越胜,公司经理。申请人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票面号码为40200051/27426749的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兴业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亚敏审 判 员  陈 茜人民陪审员  黄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皮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