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潘越胜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704民催4号申请人: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经济开发区邵家墩17号。法定代表人:潘越胜,公司经理。申请人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票面号码为40200051/27426749的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兴业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亚敏审 判 员 陈 茜人民陪审员 黄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皮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