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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浙江申佰利袜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浙江申佰利袜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曼思登机械有限公司,诸暨新林化纤有限公司,戚佰利,楼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80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浣东北路102号耀江时代广场1-3楼,组织机构代码:67615354-1。负责人:郦重淼。被执行人:浙江申佰利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493886-3。法定代表人:戚佰利。被执行人:诸暨市曼思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蔡家畈村,组织机构代码:57770716-6。法定代表人:戚佰利。被执行人:诸暨新林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盛唐南路256弄,组织机构代码:76642860-9。法定代表人:赵伟林。被执行人:戚佰利,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楼碧霞,女,1981年1月5日出生,住诸暨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申佰利袜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曼思登机械有限公司、戚佰利、楼碧霞银行存款20354301.7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诸暨新林化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葛建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