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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01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滇西医药配送中心申请执行大理民族医院、和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滇西医药配送中心,大理民族医院,和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01执783号申请执行人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滇西医药配送中心。被执行人大理民族医院。被执行人和志军,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申请人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滇西医药配送中心申请执行大理民族医院、和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云2901民初980号民事调解书,后被执行人大理民族医院、和志军先后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50000元,尚余人民币31484元未支付给申请人。2016年9月20日,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滇西医药配送中心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理民族医院、和志军支付余款人民币31484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大理民族医院已履行交款义务31484元,上述款项31484元已由申请人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滇西医药配送中心领取。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先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