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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5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江苏天腾化工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盛元锐利贸易有限公司、高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腾化工有限公司,成都市盛元锐利贸易有限公司,高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359号原告:江苏天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高新技术示范园南区。法定代表人:黄昌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伯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成都市盛元锐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棋盘村4社。法定代表人:高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猛。原告江苏天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盛元锐利贸易有限公司、高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天腾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天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天腾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84元,减半收取3242元,由原告江苏天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徐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吴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