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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宝玲与刘保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玲,刘保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孙宝玲。被执行人刘保川。本院在执行孙宝玲与刘保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保川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并具有其他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刘保川所有的,与执行标的53047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属于被执行人刘保川所有的,上述标的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纪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潆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