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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泌阳县杨家集乡人民政府与常照某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杨家集乡人民政府,常照某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514号原告:泌阳县杨家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杨家集乡杨家集街。组织机构代码0059575-6。法定代表人:李婉玉,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照某林,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杨家集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常照某林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杨家集乡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杨家集乡人民政府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杨家集乡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常照某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