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心家泊支行与陈锋、林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心家泊支行,陈锋,林芳,彭细平,郑菊平,缪丽平,刘勇,陈清平,林颖,黄杰斌,郑莲姿,福州益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8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心家泊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89号心家泊1号附属楼03-06号店,组织机构代码:85439041-X。负责人:雷培明,行长。委托代理人:薛玢页,系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向飞,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锋,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林芳,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彭细平,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菊平,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缪丽平,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勇,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清平,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颖,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黄杰斌,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莲姿,女,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州益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山福兴投资区福兴大道25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2526-1。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心家泊支行与缪丽平、刘勇、陈锋、林芳、彭细平、郑菊平、陈清平、林颖、黄杰斌、郑莲姿、福州益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缪丽平、林芳、黄杰斌、陈锋、陈清平名下虽有房产登记信息,但该房产均被本院或他院所受理的他案首先查封。另经本院向银行和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缪丽平等名下虽有房产,但均被本院或他院所受理的他案首先查封,且均在其他银行设置有抵押担保,本案无处置权,需等待他案的处理结果,而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