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耀章与张智慧、王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81执1132号刘耀章申请执行张智慧、王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81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耀章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智慧、王耐玲无银行、车辆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豫0381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俊峰审判员 :周建辉审判员 :王占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