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宋敏与宋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敏,宋家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11民初1644号原告:宋敏,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委托代理人:李慧卿,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家庆,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原告宋敏与被告宋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敏的委托代理人李慧卿、被告宋��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宋家庆偿还原告借款89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并用原告营业执照作抵押,向上海你我贷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贷105400元,期限为二年,每月应还款本息为5228.67元,借款时被告承诺,名为原告借,实为被告还。贷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仅还贷五个月,即以经济紧张为由,便不再继续偿还。由于被告是以原告的名义借款,又是用原告营业执照作抵押,如不及时偿还,将严重影响原告的商业信誉,并要承担高额违约金,原告无奈,只好代被告偿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16年7月27日,双方协商,剩余17个月的贷款本息89000元由原告代为偿还,于是,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2016年8月27日还款,但一直未能履行。宋家庆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答辩人实际收到原告86000元,不是89000元,现在原告只有把所欠贷款还清之后,才有权起诉答辩人,如果现在让答辩人还款,应该还60000元,因为原告曾于1990年欠答辩人10000元,原告答应还20000元了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原、被告系同胞兄妹。2015年12月,被告要求原告以其个人名义,并用原告经营的蚌埠市淮上区文雅起航纸品商行的营业执照作抵押,向上海你我贷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贷105400元,期限为二年,每月应还款本息为5228.67元,借款时被告承诺,名为原告借,实为被告用、被告还。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贷款其中的80000元交给被告,另外扣6000元用于偿还贷款后的第一个月本息5228.67元,剩余部分交给被告。随后,被告连续还贷四个月,之后,即以经济紧张为由,便不再继续还贷。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16年7月27日,经双方协商,剩余17个月的贷款本息89000元由原告代为偿还,于是,被告向原告出具89000元的借条,并承诺2016年8月27日还款。之后,被告既未还借款,也未还贷,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本院认为:2015年12月,原告以其个人名义,用其经营的蚌埠市淮上区文雅起航纸品商行的营业执照作抵押,向上海你我贷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贷,系其个人行为,所欠贷款应以其个人负责偿还。原告将其个人所借贷款提交被告使用,应视为原、被告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应视为对债务的认可,虽然原告起诉时尚未达到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但现已超过付款期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9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家庆欠原告宋敏借款8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为1013元,由被告宋家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有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