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刑更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黄某强迫卖淫、强奸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827号罪犯黄某。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13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黄某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刑期从2011年3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29日止)。该犯于2014年1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29日;该犯于2015年8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29日。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严格要求自我。主动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学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注意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该犯在担任捋线工期间,对工作认真负责。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1个,2015年监狱劳积折合2个积极,该犯共计获得“积极”13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家属主动代其缴纳原判罚金2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黄某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