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范乃重与李志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乃重,李志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350号申请人范乃重,男,198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李志润,男,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辉县。范乃重申请执行李志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范乃重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志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6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执行费5349.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志润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字5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孙居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