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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范乃重与李志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乃重,李志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350号申请人范乃重,男,198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李志润,男,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辉县。范乃重申请执行李志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范乃重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志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6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执行费5349.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志润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字5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孙居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