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9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梁镇、翁淑芳等与洪艳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镇,翁淑芳,洪艳艳,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593号原告梁镇,男,199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翁淑芳,女,199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洪艳艳,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人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中江村嘉丽苑五层512、513、514房。法定代表人王文旭。原告梁镇、翁淑芳与被告洪艳艳,第三人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梁镇、翁淑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镇、翁淑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镇、翁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梁镇、翁淑芳负担。审判员 席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育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