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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4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瑶申请执行四川华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瑶,四川华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370号申请执行人刘瑶被执行人四川华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家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裁字(2015)第284-3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刘瑶申请执行四川华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四川华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华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蒲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