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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灯塔市吉福龙食品超市、慈溪市逍林丽优居鞋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灯塔市吉福龙食品超市,慈溪市逍林丽优居鞋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民初24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灯塔市吉福龙食品超市。经营者:邓文博,该超市业主。被告:慈溪市逍林丽优居鞋厂。负责人:岑国钜。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灯塔市吉福龙食品超市、慈溪市逍林丽优居鞋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冀宁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崔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