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新虎与安徽民强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虎,安徽民强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新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民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廷宝。申请执行人陈新虎与被执行人安徽民强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340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安徽民强塑胶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新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民强塑胶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37267.4及利息(逾期按月利率5‰计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29.5元、执行费24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民强塑胶有限公司位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机械加工车间房屋,因该房屋处置时间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兑现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02民初340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认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