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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福海县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海县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海县。法定代表人张雪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蒋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海县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福海县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力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