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洛阳维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洛阳维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维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群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维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2016)豫07民终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7民终13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 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帅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