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9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唐某、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唐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9205号原告唐某。被告唐某某。被告唐某。被告唐某。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唐某、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牟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