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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9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唐某、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唐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9205号原告唐某。被告唐某某。被告唐某。被告唐某。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唐某、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牟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