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民初6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卓朝英、卓菊兰等与陈雷、李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朝英,卓菊兰,孙小林,陈雷,李凡,熊晓林,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民初600号之二原告:卓朝英,女,194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系受害人孙付国之母。原告:卓菊兰,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孙付国之妻。原告:孙小林,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孙付国之子。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平,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主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反诉、申诉,代签法律文书,代领兑现款。被告:陈雷,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李凡,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熊晓林,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096190-8,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南。法定代表人:王基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威,男,系被告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举证、质证,代为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880962098F。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碧涢路**号。主要负责人:刘加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春,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否认诉讼请求,参加法庭审理,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原告卓朝英、卓菊兰、孙小林诉被告陈雷、被告李凡、被告熊晓林、被告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卓朝英、卓菊兰、孙小林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朝英、卓菊兰、孙小林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朝英、卓菊兰、孙小林对被告陈雷、被告李凡撤诉。审 判 长 袁以俊审 判 员 陈海国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迎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