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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邹建华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建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02刑初486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建华,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宜春市袁州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6)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建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运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9日,被告人邹建华以3.1万元价格购买了袁州区寨下镇马南坊五家坊组屋后大禁山山场80亩林木。尔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被告人邹建华雇请村民李某等人砍伐山场林木,并将砍伐的40余吨木材卖给一木材场牟利2万余元。经袁州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大禁山山场滥伐林木面积11亩,滥伐林木蓄积31.3778立方米,林种为商品林,树种为杉木。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邹建华到袁州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该局己追缴其违法所得5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邹建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2、林权证;3、被告人邹建华供述;4、证人袁某1、袁某2、刘某、李某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宜春市袁州区林业调查设计队出具的采伐林木蓄积鉴定意见书;8、宜春市袁州区森林公安局治安股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9、缴款书;10、被告人邹建华的常住人口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建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31.3778m3,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建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邹建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建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邹建华违法所得15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周伟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