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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尹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3032号申请人刘某,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申请人尹某,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申请人刘某诉被申请人尹某买卖合同���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尹某×××号夏利牌出租车一辆及出租车手续、被申请人尹某×××号夏利N5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刘某以其与共有人陈国杰共有的位于林西林西镇西门外砖木结构房屋一处(产权证号:林西县字第174010901078)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尹某×××号夏利牌出租车一辆及出租车手续、被申请人尹某×××号夏利N5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申请人刘某与共有人陈国杰共有的位于林西林西镇西门外砖木结构房屋一处(产权证号:林西县字第1740109010**)。(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富永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宋海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