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保海、李银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保海,李银芝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336号之一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保海,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李银芝,女,195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鲁1525民初336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3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鲁1525民初336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