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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关某与王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王某,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1民初1882号原告关某,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王某,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彭某,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关某诉被告王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被告彭某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关某诉称:2012年12月份,被告因购车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当时约定正月底还款,利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8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某、被告彭某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被告王某向原告关某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显示:今借到关某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后被告向原告偿还50000元本金,余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清。另查明:被告王某与被告彭某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催要后及时偿还。本案中,被告王某从原告关某处借款事实真实可信,本案予以确认。对此借款,被告王某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时偿还。因该债务系被告王某与被告彭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属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向原告的偿还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利率,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与被告彭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关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驳回原告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被告王某、被告彭某国共同负担216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1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红     伟审 判 员 蔡     卓     琳代理审判员 王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世     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