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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明平朝与刘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平朝,刘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640号申请执行人:明平朝,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刘明英,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鄂0322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明平朝与刘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平朝与被执行人刘明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翠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