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明平朝与刘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平朝,刘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640号申请执行人:明平朝,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刘明英,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鄂0322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明平朝与刘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平朝与被执行人刘明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翠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