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6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贾黎明、罗鸣与陕西华炎锅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黎明,罗鸣,陕西华炎锅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6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黎明,女,汉族,1966年12月22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申请执行人罗鸣,汉族,1988年2月17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陕西华炎锅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旭光村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004226-6。法定代表人牛桂琴,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贾黎明、罗鸣与陕西华炎锅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陕西华炎锅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187834.87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230元,保全费2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284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王 巍代执行员 赵鹏康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京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