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军兵与周继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兵,周继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996号原告:张军兵。委托代理人:张珂,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继迪。原告张军兵为与被告周继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周继迪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军兵的委托代理人张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继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9日,被告周继迪向原告张军兵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包括调查费、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借款人承担等内容。但被告周继迪借款后至今未还本付息。原告张军兵为实现债权支付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继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军兵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周继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军兵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周继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