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庞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庞某,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2012)杜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2012)杜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荣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宏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