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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正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志平申请执行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平,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正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平,女,1963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朱丽,女,1968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张志平申请执行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处理为由,特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正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照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