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赵德宇犯危险驾驶罪、诈骗罪执行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545号被执行人赵德宇,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捕前住锦州市凌河区。关于被执行人赵德宇犯危险驾驶罪、诈骗罪执行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3)古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德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13)古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