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泽砚与李敏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泽砚,李敏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特1号申请人:李泽砚(系李敏父亲),1945年9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申请人:李敏,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诉讼代理人:钱士桥(系李敏丈夫),1976年10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申请人李泽砚与被申请人李敏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申请人李泽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泽砚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慧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