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民初5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均诉被告贵州XX夏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夏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均,贵州黔晋夏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夏祥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2民初5366号原告:王德均。被告:贵州黔晋夏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委托代理人:向延海被告:夏祥国原告王德均诉被告贵州黔晋夏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夏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均、被告贵州黔晋夏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向延海、被告夏祥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均诉称,原告通过宋菊梅介绍与被告夏祥国认识。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给被告夏祥国用于投资开阳县黔晋夏都国际大酒店项目,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该款直接汇入贵州黔晋夏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逾期利息54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贵州黔晋夏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对借款无异议,这笔借款是以我私人的名义借来公司用的。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德均与被告夏祥国通过宋菊梅介绍认识。2015年1月22日,被告夏祥国因投资开阳县黔晋夏都国际大酒店项目土石方开挖工程费用资金短期周转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被告并出具借条。内容载明:“今借到王德均现金(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小写1,500,000元)。还款时间:暂定壹月,计息方式:15天或不足15天按15天(半月)计,30天或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月息4.5万元,半月2.25万元,利率:月息叁分,支付方式:先付息后使用”。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德均、被告夏祥国陈述、借条一张、转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夏祥国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转款凭证予以佐证,被告夏祥国、贵州XX夏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也表示认可,本院对借款事实及金额予以确认。因原告、被告都认可之前所支付的3%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只能按2%予以计算,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祥国、贵州黔晋夏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德均借款人民币1,500,000.00元。其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从2015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德均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减半收取11560元,由被告夏祥国、贵州黔晋夏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钰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