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民初字第03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先云与谭德武,贺学培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先云,谭德武,贺学培,马庆洪,刘志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3013号原告周先云,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唐永端,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谭德武,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王道平,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贺学培,男,195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马庆洪,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刘志鹏,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委托代理人谭德武,身份同上,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先云与被告谭德武、贺学培、马庆洪、刘志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原告拟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伙账目进行核算后再另行主张权利,特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先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先云撤回起诉。本案预收诉讼费14700元,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减少标的额后,本院决定收取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秀娟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