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楠与牛勇、耿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楠,牛勇,耿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2民初499号原告:陈楠,男,汉族,周村区人。被告:牛勇,男,汉族,高青县人。被告:耿海英,女,汉族,高青县人。原告陈楠与被告牛勇、耿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勇、耿海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按法律规定判决;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0日、5月17日被告牛勇从我处拿了我的信用卡,从我的信用卡刷了现金,累积欠款8万元。2016年1月29日被告牛勇给我出具了8万元的借条1份。经多次追要不还,现被告牛勇下落不明。被告耿海英是牛勇配偶,应共同还款。被告牛勇、耿海英未到庭未答辩。原告陈楠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三份,录音一份,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陈楠与被告牛勇系同学关系。2013年4月20日、5月17日被告牛勇从原告陈楠处借用陈楠的信用卡,并出具借用信用卡借条二份。之后,被告牛勇用原告的信用卡刷卡,累积欠款8万元。被告牛勇归还原告陈楠信用卡后,于2016年1月29日给原告陈楠出具了8万元的借条1份,约定在十日内还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牛勇未还欠款。现被告牛勇下落不明。被告耿海英系被告牛勇之妻。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牛勇为原告陈楠出具借条,应当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原告陈楠与被告牛勇之间系自然人借贷,在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依法不应支付利息。但借款逾期后,原告要求被告牛勇按法律规定支付利息,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耿海英系被告牛勇之妻,该债务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耿海英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牛勇、耿海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牛勇、耿海英偿还原告陈楠借款本金8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牛勇、耿海英支付原告陈楠利息自2016年2月8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以未清偿部分本金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00元,由被告牛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雪鹰审 判 员 魏立芳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