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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振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振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2541号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966432266F。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董事长。被告刘振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本院(2015)栖臧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家庄支行及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被告刘振财的存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39268.75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本院(2015)栖臧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家庄支行及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给被告刘振财的存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39268.75元;冻结期间(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志祥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人民陪审员  李国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靖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