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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268号之十七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268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5248074。法定代表人林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号汇丰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566059175。法定代表人封梅坤,总经理。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桐君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3590239。法定代表人封秋生,总经理。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代偿款1318200元及违约金65000元和从2015年1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6%计算的利息、律师代理费28772元、案件受理费8761元、执行费16520元;对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在依法处置后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对该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27件,申请标的达1121万元,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113件,申请标的达6393万元;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数辆车辆,拍卖价款1072200元优先支付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的职工工资、税费和诉讼费用等后,余款用于偿还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265号案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抵押债权(尚不足额),本案仅提取案件受理费8761元和执行费16520元(详见分配方案);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在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591号案处置中(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5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秋生司法拘留2次共计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公告栏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2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