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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民初8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开华与袁东银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马开华,袁东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初8594号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永吉,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珂彪,该司职员。被告:马开华。被告:袁东银。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开华、袁东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越审 判 员  李家炎人民陪审员  肖 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