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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查义林与被告马小亮、李法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义林,马小亮,李法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3808号原告:查义林,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杰,元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小亮,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法忠,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查义林诉被告马小亮、李法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义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杰、被告马小亮、李法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的工资款248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合伙关系,经他人介绍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9月27日二被告雇佣原告为其从事牛官工作(即放牛),月工资为1250元。被告自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9月27日共欠原告工资款248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马小亮辩称,原告给我和李法忠放牛,每月工钱1250元属实,但原告在放牛时把我的牛打死,导致我赔三千多元,另外我和李法忠先后给过一部分钱,我不欠原告钱了。被告李法忠辩称,我的意见与被告马小亮一致。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工资款,二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2480元,庭审中二被告称已给原告一部分,原告也认可,最后确认2106元未给付,对原告主张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小亮、李法忠欠原告查义林工资款21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马小亮、李法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钱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