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本巧、石冬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本巧,石冬雪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3384号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金屿村316国道北侧(余盛批发市场大楼2-10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82160753J。法定代表人:方文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武,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吴祥,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本巧,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石冬雪,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本巧、石冬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已减半收取)由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建新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守良附: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