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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云福与陈俄周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福,陈俄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李云福,男,汉族,1990年12月28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俄周,男,哈尼族,1998年8月1日生,云南省红河县人,家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申请执行人李云福与被执行人陈俄周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少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申请,说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先终结该案的执行,本院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学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