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02民初4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唐晓宇与任广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宇,任广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4802号原告唐晓宇,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任广忠,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现地址松原市前郭县松江大街622号。法定代表人:鲁跃光。系经理。原告唐晓宇诉被告任广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晓宇,被告任广忠、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游戏那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8月28日,被告任广忠驾驶吉AKU5**号丰田小型客车,沿松花江大桥右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在向左侧变更车道时与前方左侧车道内曲金生驾驶的吉JOK3**号丰田牌小型客车追尾相撞,导致吉JOK3**车又与前方车辆吉JV84**号丰田牌小型客车相撞,致使乘坐吉JOK3**号车的原告受伤。此起事故经松原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松公交事认字(2016)第B20160828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任广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花费各项费用合计12698.57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698.57元。本院认为,被告任广忠的商业保险人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而不是原告起诉的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故原告起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晓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