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6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蔡艺兰与张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艺兰,张莉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799号原告:蔡艺兰,女,住延吉市。被告:张莉慜,女,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艺兰诉被告张莉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艺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艺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若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