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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5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正武、江翠霞与徐守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武,江翠霞,徐守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5523号原告:陈正武,居民。原告:江翠霞,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刘,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守花,居民,原告陈正武、江翠霞诉被告徐守花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武、江翠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陈正武、江翠霞负担。审 判 员  周 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东洁书 记 员  陈胜康书 记 员  柴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