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5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正武、江翠霞与徐守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武,江翠霞,徐守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5523号原告:陈正武,居民。原告:江翠霞,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刘,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守花,居民,原告陈正武、江翠霞诉被告徐守花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武、江翠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陈正武、江翠霞负担。审 判 员 周 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东洁书 记 员 陈胜康书 记 员 柴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