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1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鑫与李秀龙,李江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李秀龙,李江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1515号原告王鑫,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杨帆,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松,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秀龙,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江婷,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与被告李秀龙、李江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鑫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鑫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本院减免收取256元,由原告王鑫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惠宁 来自: